来源:南充市殡仪馆 时间:2020-06-15 10:43
第一条为加强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殡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利用殡仪服务设施向社会提供相应服务的殡仪服务机构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物价、民政部门依法对殡仪服务收费实施管理。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分类管理的办法,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四条殡仪服务收费应本着有利于殡葬改革、规范殡仪服务行为、减轻群众负担的社会公益性原则实施管理。
第五条殡仪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项目收费;一般服务项目收费;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殡仪服务收费成本主要包括殡仪服务过程的直接消耗、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同时应考虑各级财政的投入情况。
(一)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按国家现行规定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管理。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需提供的必要服务内容,包括遗体运送、火化、骨灰寄存(指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提供的骨灰寄存处),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等级统一制定。
(二)一般服务项目收费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物价、民政部门管理。一般服务项目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从基本服务项目衍生的由丧主自愿选择的服务内容,包括遗体的抬移、停放、冷藏、清洁、整理、修补、防腐、租用治丧场所、遗物处理及消毒等,具体收费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物价部门按照项目尽可能归并和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政府指导价。
(三)特需服务项目是指根据市场需求提供的特殊需求服务项目。特需服务项目由殡仪服务机构提出,经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仪服务单位根据服务成本进行测定,报同级物价、民政部门备案。各级各类殡仪服务机构必须在保证基本服务和一般服务的基础上开展特殊需求服务,严禁以特需服务为名,分解或变相分解基本服务项目和一般服务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丧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殡仪服务机构应科学设置殡仪服务设施以满足不同层次丧主的需求,特别要保障低收入丧主的基本服务需求。
第八条各殡仪服务机构必须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价格,做到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各级物价、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仪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殡仪服务机构凡有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只收费不服务等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